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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·23”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一审宣判
发布时间: 2009/3/20 9:50:14 被阅览数: 21692 次 来源:
华兴时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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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因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,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、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,虚开金额合计22107433.26元,虚开税额合计3730331.24元的杨某、王某、李某、马某、马某某、行某,被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、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、李某有期徒刑八年、马某有期徒刑五年、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、行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,对杨某、王某、李某、马某、马某某、行某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 经法院查明,2007年3月21日,杨某出资83万元,王某、李某、马某、马某某四人出资37万元,以王某、李某、马某某为注册股东,以王某为法定代表人,在盐池县注册成立了宏金金属加工制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宏金公司”)。后抽取宏金公司注册资金80万元,以李某、马某为注册股东,以李某为法定代表人,于2007年3月27日又注册成立了隆顺金属回收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隆顺公司”)。两个公司使用同一场地和办公室。公司成立后,在杨某的主持下,确认了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为边某、杨某某(两人均外逃)和杨某、王某、李某、马某、马某某,并对各实际出资人进行了分工。后聘用行某为两个公司的代账会计。 据了解,自2007年5月26日至2007年9月18日,杨某、王某、李某、马某、马某某、行某等在没有发生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,向河北、浙江及宁夏灵武等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,虚开金额合计22107433.26元,虚开税额合计3730331.24元。税务部门在对宏金公司、隆顺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,发现两个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,遂报案。2007年9月23日,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并破获此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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