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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利企业固定资产退税的问题
发布时间: 2008/9/23 15:13:14 被阅览数: 7940 次 来源: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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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 问:我单位是社会福利企业,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退税处理,我单位的固定资产是直接做进项处理还是像其它企业一样,进项按季度退税呢?具体的政策依据是什么?

  答: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 (财税[2007]75号 )第十四条规定: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、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,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,应记入“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”科目,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。

  所以,根据上述文件规定,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、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,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,应记入“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”科目,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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